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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华资讯http://www.0427tm.com/发布时间:2019-12-10
“描述性使用”是指虽然使用了商标标识,但该标识并非是用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仅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进行的描述。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标并非是商标权人臆造出来的,而是将本来就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个别元素注册成商标。比如有些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重量、功能、用途等进行直接描述。诸如此类的商标,只有经过长期的使用取得“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之后,才能被注册成商标。
但即便如此,商标权人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商标中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善意的说明其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因为这些文字毕竟不是商标权人臆造出来的,他们本来就处于公有领域之中,只不过通过商标权人长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使其被赋予了“第二种含义”,而该标志的“第一含义”,仍然保留在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而且他人只要善意的使用“第一含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对于此类描述性标识的使用显然是“非商标意义使用”,不会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