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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华资讯http://www.0427tm.com/发布时间:2019-08-21
近日小编从商标局官网了解到,“欧普照明”又出事了!
第11211007号“欧完艺空”商标、第11211008号“普美术间”商标(以下分别称争议商标一、二)由张继良(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533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三)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一、二、三均于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汽灯”等商品上。
2017年11月24日,争议商标一、二、三同时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4486号“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第6647559号“欧普照明 OPPLE”商标、第6401562号“欧普”商标、第6401564号“OPPL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最终争议商标一、二、三依法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