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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华资讯http://www.0427tm.com/发布时间:2019-03-20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商标权与商标权主体不得不说那些事:
商标权主体即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因为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用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标功能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的存续有着极强的联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利主体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也因此,当这两种情况发生叠加——即在商标权的有效时限内遭遇主体消亡时,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系列难题:
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还是随商标权主体一同归于消亡呢?如果持续,会不会成为他人商标注册的障碍呢?如果一同归于消灭,那么商标权利又是何时算得上消灭呢?
对于这类“无主商标”,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却删除了该条规定,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